交免徵房產税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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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況的土地可以免徵房產税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税人繳納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審核後,報國家税務局批准。
納税單位新建或購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違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購置次月起免納房產税三年。個人新建、購置的新建房屋不適用此項條款。免税單位用於生產、營業、出租、出包以及出借給企業使用的房產,應照章徵收房產税。納税單位與免税單位共同使用的房產,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劃分,分別繳納或者免納房產税。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税暫行條例》第六條房地產税依下列標準及税率,分別計徵:①
一、房產税依標準房價按年計徵,税率為百分之一;
二、地產税依標準地價按年計徵,税率為百分之一點五;
三、標準房價與標準地價不易劃分之城市,得暫依標準房地價合併按年計徵,税率為百分之一點五;
四、標準房地價不易求得之城市,得暫依標準房地租價按年計徵,税率為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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