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雙方撫養費的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離婚協議雙方撫養費的規定是什麼?

離婚的時候如果雙方當事人並沒有什麼太多的問題的話,通常會比較平靜地將孩子的撫養費問題寫上協商清楚,實際上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我國婚姻法對於孩子的撫養費也有着清晰的規定,但是許多普通老百姓們並不清楚離婚協議雙方撫養費的規定是什麼?下面為大家介紹。

一、離婚協議不出撫養費怎麼辦?

離婚協議雙方自願簽訂的,也不違法,可以有效。

但是,支付孩子的撫養費是法定義務,如果孩子確實有需要的話,她可以代孩子起訴要求你今後支付撫養費。

二、離婚後子女撫養費標準

父母離婚時,離婚子女的撫養費需要考慮什麼因素呢?一般而言主要從三個方面綜合進行考慮:一是子女的實際需要;二是結合撫養地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三是父母雙方的給付能力(收入及財產情況)。

對於離婚子女撫養費的確定,雙方可以根據上述三個原則進行協商,不能協商一致的,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的規定。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決,對於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一線城市,具體數額原則掌握在800~2000元/月。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對於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高於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無特殊情況,一般不超過3000元/月。

(3)對於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低於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較多其他財產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決,以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如財產不多或無財產的,結合撫養人的撫養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於上述幅度判決,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對於無收入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如具有勞動能力的,原則上應支付子女撫養費,因撫養子女是父母的義務,不能因暫時無收入而免除其義務,應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對於子女患重病、出國讀書(須經雙方同意)等特殊情況,可超過上述幅度判決。

三、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給付方式是什麼?

1、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2、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給付,也可按季度或年度給付。

如果協商一致,一方可以承擔全部撫養費的,如果一方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則不可以。 即使達成上述子女撫養協議,如果過一段時間後,雙方經濟情況確有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確有增加或者給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訴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擔撫養費。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應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在子女成年後,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生活困難的,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我國法律充分的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意願,也就是説如果離婚的話協議將雙方的撫養費用寫清楚的話也是可以的。如果説沒有協商的話那麼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通常情況下需要結合當地經濟的實際水平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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