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男方能以侵犯生育權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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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若夫妻因為生育問題產生糾紛,是否判決離婚,仍然要以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判斷標準,不能僅以侵犯生育權為由判決離婚。從生理特點上來看,懷孕生子女方天然要付出更多並承受更大的風險。這種風險不僅僅是身體上的,比如妊娠反應大、宮外孕、難產等等,還有精神上的。

婚內男方能以侵犯生育權起訴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三條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但是如果妻子想要孩子,而丈夫不想要孩子,妻子生下孩子後,丈夫不能以生育權為理由,拒絕履行父親對孩子撫養教育的義務

生育權是指公民依法通過兩性自然或人工受精受孕、懷胎、分娩以及無性生殖的方法,繁衍養育後代的權利。通常情況下,夫妻雙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權,只有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共同行使這一權利,生育權才能得以實現。但在夫妻雙方對生育後代意見相左時,法律首先保護女性的生育權。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根據法院判例,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因生育權衝突時,男方不得違背女方意願主張其權利,也就是女性單方終止妊娠不構成侵權。由於男女性別、生理機能和分工的差異,丈夫的生育權只能通過妻子來實現。男性的生育權作為其民事權利,需要妻子自懷孕起到胎兒出生這一段時間內的自覺自願配合才能完全實現,因此如果妻子不願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權為由強迫妻子生育。

夫妻雙方均有生育權,夫妻一方拒絕生育或者妻子擅自中止妊娠雖對另一方的生育權有所侵害,但也是正常行使自己生育權的行為,因此,以此要求損害賠償沒有法律基礎。

在當今的婚姻中,夫妻雙方為是否生育子女而常有分歧。常見的情況是,夫妻雙方在生育方面意見相左,不可調和。如果雙方因此發生重大分歧導致感情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法院會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認定這是“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並因此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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