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撫養權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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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撫養權的條件是什麼
變更撫養權的情況一般有以下幾種: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撫養條件惡化,無力繼續撫養。
2、另一方撫養條件較好並表示願意撫養。
3、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虐待子女,或同子女感情惡化,子女不願與之共同生活。
無論子女隨哪一方生活,都應以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為原則,哪方的環境有利於孩子的成長,一般撫養權就會歸屬哪一方,還是10歲以上有自己的意願的,以孩子的意願為主,可以申請變更撫養權。
撫養權的變更首先由夫妻雙方進行協商處理,離婚後,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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