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權變更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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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權變更條件是什麼

夫妻離婚肯定會涉及到一個財產的分割以及孩子的撫養權的一個問題,那麼在夫妻離婚後的任何的時間裏,那隻要一方或者是雙方的情況以及一些撫養的能力發生了比較大的一個變化的話,那麼都可以提出變更子女的一個撫養權的要求。那麼變更子女的撫養權的話一般都會先由雙方來進行協商,然後確定。如果協商沒有成功的話,那就可以直接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來變更判決。首先,孩子的撫養權可以變更嗎,當然可以。在我國的有關規定的第十六條規定,有這樣寫道:一方要求變更子女的撫養權的話,只要有下列的任意條件之一的話,那麼人民法院都會給予支持的。

第一,如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那一方得了一些比較嚴重的疾病或者是因為傷殘,沒有辦法繼續撫養子女了,那麼這時候就可以變更子女的撫養權,因為一方患病或者是傷殘必然會影響到對孩子的一些照料或者是教育,那麼從孩子成長的出發,從孩子成長的角度來看的話,不是如何變更撫養權的一個問題,而是必須要變更孩子的撫養權,因為要從孩子的健康成長的角度來看待。第二,如果有子女的撫養權的一方在跟子女一同生活的時候並沒有盡到自己的撫養的義務或者是有虐待子女的行為的話,又或者是對於子女共同生活的這麼一個情況下,對子女的身心健康,有一些不利的影響,那麼這時候也可以變更子女的撫養權,因為有的父母在離婚的時候爭奪撫養權並不是為了給孩子創造更好的條件,而是為了在財產分割的時候達到一些報復的目的。那麼目的一旦達到了之後就對孩子不管不問了,不履行自己的一個撫養的義務,有的甚至還會對孩子進行打罵,或者是虐待,如果有這種情況的話,那就可以變更孩子的撫養權。第三,在十週歲以上十八週歲以下的未成年的子女,如果願意隨另一方生活的話也是可以變更撫養權的,因為在十歲以上的未成年屬於限制行為的能力人,那麼也可以從事與其年齡相關的一些民事的行為活動。那在父母離婚的時候,對於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的子女的撫養的歸屬權,這時候應該聽取孩子的意見。然而在離婚的時候並不滿十歲,但是過了幾年已經過了十歲。以後如果孩子明確地表示自己更願意跟另一方一起生活的話,那麼就可以申請變更孩子的一個撫養權。第四,如果有一些其他的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話,那麼這個的話是屬於一個兜底的條款。社會現實是複雜的,也是在不斷髮展的,對於那些制定司法的解釋的時候考慮不到的問題,那司法解釋就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的裁量權,所以在這裏如何變更孩子的撫養權的話,那法官可以根據自己,對於客觀的一個情況,或者是主觀的一個認識來判斷究竟要不要變更孩子的一個撫養權,所以綜上所述的話,我們可以知道只要擁有孩子的撫養權的一方,如果存在了上訴情況的任何一種情況之一的話,那麼就可以直接去申請變更孩子的一個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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