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監護人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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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監護人的規定是什麼?

安全監護人的規定是什麼?

安全員 (安全工作人員)

安全員,是按照國家安全生產法在車站、車內、超市醫院、學校企業或會場,為班組長和作業人員做好安全生產的日常排查、點檢、培訓、整改、預防、除塵保潔、安檢、防火防盜防爆防中毒、設備維修保養管理、安全提示看管等工作,並持證上崗,做好定期與不定期的安全提示排查,控制安全和事故的發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第二十一條規定:會場、車站、學校超市、礦山、金屬化學、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化學劇毒物品的生產企業、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隱患預防控制機構、配備安全員,按時巡查,做好點檢交接整改記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兼職生產班組管理安全乾部;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人員。

二、安全監護人的職責包含什麼?

1、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單位領導的指導下,項目負責人、安全監護人負責檢查並落實各項安全措施;檢查現場是否達到施工條件,發現異常情況有權及時採取措施或停止施工。要求安全監護人佩帶紅袖標,不得私自離開現場。

2、安全監護人員在監護過程中,要嚴格履行監護職責,即監督安全措施落實到位,否則有權讓其停止施工並進行整改;監護過程中不能玩手機、聽音樂、看雜誌、看書等一切與監護工作無關的事情。

3、項目負責人每天早晨在門口將施工人員領入施工現場,並進行施工安全交底,告知危險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項。

4、堅守崗位,與電、氣焊工密切配合,隨時注視焊割周圍的情況,一旦起火及時撲救。

5、在進行高空焊割時,用非燃材料做成接火盤或風擋,以接住和控制火花的濺落;嚴禁下方進行刷漆防腐等交叉作業;高處作業施工人員嚴禁向下拋扔零配件或工具。

6、在焊割過程中,隨時進行檢查,操作結束後,對焊割地點進行仔細檢查,確認無危險後方可離開。在隱蔽場所或部位(如隔牆、電梯井、通風道、電纜溝和管道井等)焊、割操作完畢後,0.5~4小時內反覆檢查,以防陰燃起火。

7、備好適用的安全帶、安全繩、滅火器材和防火設備(石棉布、接火盤、風擋等),做好安全準備。嚴禁在五級以上大風、暴雨、雷電等惡劣天氣下進行高處作業。

8、發現施工人員違反《動火證》、《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證》安全措施等管理規定、操作規程或施工部位有火災、爆炸、中毒、窒息等危險時,有權責令停止操作,收回相關票證,並及時向領導彙報。

9、安全監護人必須對施工現場無關人員進行驅逐。

安全監護人在法律上這種類型的工作人員叫安全工作人員,是需要專門考取相應的證件持證上崗的,然後不定期的對公司的相關安全措施進行檢查,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比如説在企業發生了工傷事故,那首先安全監護人難辭其咎的,此時我們是要及時的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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