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監護人定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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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監護人定義是什麼?

安全監護人定義是什麼?

安全監護人就是企業生產經營專門的安全員,工作職責當然就是負責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了。安全員按照國家安全生產法在車站、車內、超市醫院、學校企業或會場,為班組長和作業人員做好安全生產的日常排查、點檢、培訓、整改、預防、除塵保潔、安檢、防火防盜防爆防中毒、設備維修保養管理、安全提示看管等工作,並持證上崗,做好定期與不定期的安全提示排查,控制安全和事故的發生。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一條 會場、車站、學校超市、礦山、金屬化學、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化學劇毒物品的生產企業、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隱患預防控制機構、配備安全員,按時巡查,做好點檢交接整改記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兼職生產班組管理安全乾部;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人員。

二、危險作業安全監護人職責有哪些?

1、監護人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能及時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

2、監護人應對安全措 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落實不好或安全措施個完善時,有權提出暫不進行作業。

3、監護人應和作業人員擬定聯絡信號。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繫,發現異常,應及時制止作業,並立即採取救護措施。

4、監護人應熟悉應急預案,掌握和熟練使用配備的應急救護設備、設施、報警裝管等,並堅守崗位。

5、監護人應攜帶“安全審批表”並負責保管、記錄有關問題。

三、勞動者在安全生產方面有哪些權利?

1、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載明有關保障勞動者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依法為勞動者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等事項。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勞動者訂立協議,免除或減輕其對勞動者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承擔的責任。

2、勞動者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3、勞動者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4、勞動者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在採取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5、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勞動者,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法律尚有獲得賠償權利的,有權向用工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綜上所述,安全監護人就是安全員,就是指負責公共場所安全的人員。包括排查、維護等。正常的成年人在參加了工作以後就不會存在着所謂的監護人了,可以有上層領導人員對我們進行監管但絕不是監護,但同時因為國家要求一些生產經營單位是必須要配有專門的安全管理人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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