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懷集社會撫養費收取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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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慶懷集社會撫養費收取標準是怎樣的?

我們國家目前已經放開二胎,許多人會覺得就不需要再被徵收社會撫養費了。其實這種想法是錯誤的,雖然我國已經放開二胎,但計劃生育仍然是基本國策,如果夫妻在國家計劃生育政策之後又生育子女,按照規定還是要繳納社會撫養費的。那肇慶懷集社會撫養費收取標準是怎樣的?我們在下文中一起了解。

一、肇慶懷集社會撫養費收取標準

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5年修訂)第四十七條 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按下列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城鎮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上年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上年實際收入高於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二)農村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或不設區的地級市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上年收入高於當地上年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三)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胎子女,責令補辦結婚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二倍的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四)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二、社會撫養費由哪個部門進行徵收

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二)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三)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末發現的,此後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徵收社會撫養費。

雖然説我國已經對社會撫養費作出了相關的規定,但各地因為經濟水平的不同有各自不同的標準。肇慶懷集社會撫養費收取標準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再結合國家規定而制訂的,符合當地的經濟水平。社會撫養費由夫妻居住地的計劃生育部門徵收,一般以當地的人均可分配收入為基礎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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