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監護人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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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規定監護人需要撫養未成年人到十八週歲,指定監護人後,不能通過先前指定的監護人和他人私自約定好或者擬定協議來進行隨意的變更或是撤銷,擅自將監護權利轉移給他人是違法的。如果沒有提出申請,擅自變更的,則會由原法定監護人和現在變更後的監護人共同承擔孩子監護責任。那麼,在什麼情況下我們才可以變更監護人呢?自己可以隨意更改監護人馬嗎?如果不行,那應該到什麼部門去申請進行變更呢?變更前需要準備哪些相關的材料呢?申請方法有哪些呢?認真看一下下面的內容就清楚了。

更改監護人的手續

首先,變更孩子的監護人需符合這些條件:1.現有監護人沒有認真履行監護職責。2.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保障。3.現有監護人不能依法履行他的監護職責,想變更監護人的情況。

其次,可以申請變更監護人的都有誰呢?廣泛的來講可以是被監護人的親生父母,長期撫養被監護人的爺爺奶奶、哥哥姐姐等,還有必須是和被監護人在生活當中關係非常親近的人或者某些機構。

再次,變更被監護人的監護權,只能通過法院申請,由法官來判決變更權。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本着被監護人的身心能夠健康成長為前提,作出合適的判決。

那麼夫妻雙方在離婚後,有以下情形可以變更孩子的監護權:

第一,現在的監護人喪失了對被監護人的監護能力。

第二,現有監護人不能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其有監護能力,卻做不到監護的職責。

第三,由於某種原因,被監護人失去了監護人。

從被監護人的角度出發考慮,如果變更監護權,不僅對被監護人造成一定的傷害,影響其心理健康,而且對監護人來説也會造成傷害。因此,不到成不得已,最好不要更改監護人,以免侵害到雙方權益。只有在被監護人權益被嚴重損害時,或者監護人由於自身原因,確實沒有能力去撫養孩子,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去放棄其監護權利。

雙方之間在商量好了之後,再到法院去提出申請進行變更。

在生活中,變更監護權雖然比較常見,但也是十分複雜的問題,在這方面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因此,如果夫妻雙方在離婚後,要變更孩子的監護權,就必須要找到現有監護人確實存在無法履行監護義務,在監護期間對孩子不好,不認真履行監護責任的證據,並承擔相應的蒐集工作。這是進行監護權變更訴訟的關鍵。以上關於更改監護人的手續的問題已闡明清楚,希望大家在進行變量時能嚴格按法定程序進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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