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和代理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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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和代理的區別是什麼
監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民事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履行監護職責的人稱為監護人,受到監督和保護的人是被監護人。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民事權益,與他人發生法律爭議時,監護人可以直接代為處理。
代理關係中,分為法定代理和委託代理,法定代理是法律規定的結果,委託代理是當事人自行選擇的結果。法定代理人不能自行取消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而委託代理關係中雙方都可以提出終止代理關係 。
法定監護人,是對無行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管和照顧,確保其正常生活不受他人侵害和被監護人不侵害他人的義務。 法定代理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的力子女或限制行為能力的子女,為了其合法權益,父母代其行使權利的主體稱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九條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民法典》第十九條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 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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