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撫養公證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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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撫養公證的條件是什麼?

事實撫養公證的條件是什麼?

事實撫養公證的條件是符合收養的條件,收養嬰兒時收養人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滿三十五週歲,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無子女。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雖有一名子女,但該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嚴重疾病,將來無法盡贍養義務的,也可收養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如有正當的職業或可靠的經濟來源,能夠照顧被收養人的生活並可負擔其相應的經濟開支等

二、收養關係的成立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1、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收養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2、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結婚的證明。

3、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送養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當徵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並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要撫養他人的孩子,那麼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法律規定的程序來完成收養的程序等。在這種情況下的話,必須要經過向收養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之後如果不放心的話,相關的人員也是可以前往公證機構辦理收養公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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