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事實勞動關係的條件是什麼 - 需要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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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事實勞動關係的條件是什麼,需要哪些證據?

很多勞動者雖然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雙方之間實際存在着事實勞動關係,有的單位會否認這樣的勞動關係,這無疑是給勞動者維權帶來了困難。認定事實勞動關係是需要具備幾點要素的,而且勞動者也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那麼,認定事實勞動關係的條件是什麼,需要哪些證據?請看下文。

一、認定事實勞動關係的條件

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1條規定,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需要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並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認定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

1、工資收入證明,如工資表、工資條、工資銀行存摺等;

2、工作證、工卡;

3、入職登記表、錄用通知書、報名表等;

4、住房公積金、社保繳納登記證明;

5、考勤記錄,如考勤表、紙皮打卡記錄等;

6、證人證言。

三、怎麼進行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

事實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履行勞動權利和義務時一種既成事實,客觀存在的勞動關係,大體有以下幾種形式:

(1)應簽訂而未簽訂勞動合同;

(2)以口頭問答代替書面合同;

(3)以其他合同代替勞動合同,如在租賃合同,承包合同,兼併合同中規定職工的安置條件和待遇問題;

(4)勞動合同期滿後,未終止或未簽訂手續而形成的勞動關係;

(5)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欠缺或部分內容違法,導致合同無效而形成的勞動關係。

根據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例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它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由於法律知識的缺乏,很多勞動者都與用人單位存在口頭的勞動協議,這僅僅是不夠的,也會增加勞動者維權的成本和風險。勞動者應該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來保障自己的勞動權益。上文小編詳細闡述了認定事實勞動關係的條件和證據,希望這些內容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維權的人們能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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