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會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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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會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條件是什麼

因為監護人的這一身份所以賦予了當事人對被監護人有管理和教育的資格,但是這種監護的職權也並不是像有些人所想的那樣,自己家的孩子想怎麼管就怎麼管,別人無權干涉的。生活當中可能就發生過居委會通過法院撤銷了相關監護人的監護資格的情況。那麼,居委會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條件是什麼?

一、居委會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條件是什麼?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着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二、哪些人具有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簡稱有關單位和人員)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1、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

3、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

4、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

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一般由上述中負責臨時照料未成年人的單位和人員提出,也可以由上述中其他單位和人員提出。

三、去哪裏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由未成人住所地、監護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為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受理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不收取訴訟費用。

可見,居委會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條件主要是因為監護人的一些行為已經嚴重的侵害到了被監護人的最基本人身權利和健康成長,比如説第一監護人存在着對孩子長期虐待,教唆被監護人去做一些違法亂紀的行為等,這都是居委會申請撤銷監護人的法定條件,由居委會提起的撤銷監護人資格,那監護人的資格在被撤銷以後,就由居委會具體負責對被監護人的監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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