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費是怎樣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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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是怎樣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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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為達到對違法者予以懲戒,促使其以後不再犯,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目的,依法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給予人身的、財產的、名譽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為。行政徵收是指行政主體憑藉國家行政權,根據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對人強制地、無償地徵集一定數額金錢和實物的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是針對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法律制裁,具有懲罰性;行政徵收具有無償性,徵收對象並沒有違反行政法律、法規,是為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無償地徵收金錢和實物的行為。行政處罰要求嚴格遵守法定程序;行政徵收對程序要求沒有行政處罰嚴格。

徵收社會撫養費不是為了懲罰超生對象,是為了因超生子女增加社會公共投入所作的補償。本案原告認為縣計生委所作的撤銷徵收決定應當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告知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途徑沒有合法依據,一方面,該撤銷決定並沒有增加原告的負擔,只是糾正了錯誤的行政徵收行為;另一方面,撤銷徵收決定沒有告知行政相對人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權利,不影響原告向有關機關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複議等救濟權利,原告認為應當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對行政徵收適用同樣的權利救濟,屬於張冠李戴,其主張不應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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