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卡盜刷的舉證責任分配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6W

一、儲蓄卡盜刷的舉證責任分配是什麼?

儲蓄卡盜刷的舉證責任分配是什麼?

民事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分配一般原則。舉證責任倒置是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的例外,即將原來由原告承擔的證明責任免除,而就該待證事實的反面事實,由被告負舉證責任。

此外,我國法律也將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作為舉證責任的指導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條規定:“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主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針對在特殊情況下存在的不屬於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舉證責任倒置,依據其他法律和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又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這項規定在舉證責任分配上賦予法官一定的裁量權,真正體現公平和誠實信用,在訴訟中發揮證據的應有作用。

二、舉證責任分類

民事案件舉證責任

1.當事人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人民法院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二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3.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刑事案件舉證責任

1.人民檢察院舉證責任。

2.自訴人舉證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當出現了儲蓄卡盜刷行為後也是可以依法提起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並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在提起盜刷訴訟案件後也是需要當事人提交相應的證據,同時持卡人與髮卡行也是儲蓄合同關係,在履行基本合同的義務時也是需要合同的履行還附有附隨義務,在因為盜刷提起訴訟後也是需要由當事人進行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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