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的條件和情形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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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權產生的條件有:
1、債權人合法佔有債務人的動產。
2、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的佔有有牽連關係。
3、須債權已屆清償期。
二、留置權消滅的情形有:
1、因債權消滅而消滅。
2、因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另行提供擔保替代留置擔保而消滅。
3、因留置權人棄權而消滅。
4、因喪失佔有而消滅。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留置的條件和情形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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