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的成立要件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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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權的成立要件有什麼?

留置權的成立要件有什麼?

留置權的成立條件為:

1、雙方必須存在債權債務關係;

2、債權人依合同合法佔有債務人的動產;

3、債權和債權人佔有財產之間存在牽連關係,債權和標的物的佔有取得是基於同一合同關係而發生;

4、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二、留置權的法律權利有什麼?

1、佔有權

置權以債權人佔有債務人的財產為法定成立條件,因而,留置權一經成立,留置權人就當然享有繼續佔有留置物的權利。留置物的佔有權是留置權物權性的具體表現。

2、收取權

置權人在佔有留置物期間,對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權收取。這種孳息收取權系基於留置權效力產生的,而非基於佔有的效力。所以,留置權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權。留置權人收取孳息後,對於孳息成立孳息留置權,與原物成立的留置權一樣,具有擔保作用,可以用於優先抵償債權。

3、使用權

置權人因對留置物享有佔有權而負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原則上,留置權人對留置物只能佔有、扣留,而不能使用。但是在下列兩種情況下,留置權人得使用留置物:第一、留置權人經債務人同意,有權使用留置物。這種使用系經所有人同意的合法使用,留置權人當然取得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4、償還請求權

留置權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費用,有權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償還。因為,留置權人是為保管留置物而支出必要費用的,其受益者為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債務人。

5、優先受償權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債務人到期不履行義務,經債權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義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變賣留置物,以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優先受償權的受償範圍包括:原債權、利息、違約金、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費用、行使留置權的費用等。

佔有權,使用權,償還權,償還請求權,優先受償權是留置權的基本法律權利。其中優先受償權的範圍包括原債權,利息,違約金,保留留置物的必要費用,行使留置權的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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