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新的土地徵收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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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新的土地徵收管理辦法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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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徵收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製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税務總局於2008年1月1日發佈施行,共計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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