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反悔拒絕錄用 - 要賠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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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擬錄用員工發送錄用通知書,明確約定了薪資待遇、試用期、工作崗位、入職所需材料等事項,並就入職具體事宜持續溝通。擬入職員工為此從原公司辭職,並放棄了其他公司的入職機會,誰知公司卻反悔錄用。這種狗血劇情,是不是大家也曾遇到過?該員工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賠償?

公司反悔拒絕錄用,要賠錢嗎?

 

案例簡介

 

2019年7月24日,A公司向邢某發出錄用通知書,載明公司擬錄用邢某為正式員工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擔任公司研發部主任研究員職位。其中約定邢某轉正後的税後月固定工資是税前人民幣35,000元整,全年12個月薪資,並要求邢某於2020年3月31日之前攜帶已簽字確認的錄用通知書到公司報到。邢某於錄用通知尾部“擬被錄用人簽名”處簽名,落款時間為2019年7月29日。此後,A公司人事經理與邢某多次溝通辭職進度、入職體檢手續等內容。

2020年1月21日,邢某與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2020年1月29日,被告A公司向邢某發送電子郵件,其中內容為“因公司運營策略調整,不得不終止公司和您於2019年7月24日籤的,請回信告知個人銀行信息,公司將向您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邢某認為A公司不誠信的行為導致其從原單位辭職、目前仍處於失業狀態,故訴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八個月工資損失。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被告公司拒絕錄用原告,是否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結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有違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的先契約義務,對信賴其契約為有效成立的相對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關於原告是否構成合理信賴,原、被告之間的糾紛系發生於勞動合同締約過程中,被告公司於2019年7月24日向原告發出錄用通知書,約定了明確的薪酬待遇、報到時間及報到所需文件材料,原告在錄用通知書上簽名並回傳,原被告之間關於締結勞動合同的預約合同成立。從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原告與被告公司人事經理之間的微信往來亦顯示原告在與被告公司確定原公司的離職進度以及具體入職被告公司的時間、所需材料。上述情形足以使原告產生被告確定將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合理信賴。

結合被告公司對中斷締約的過錯程度、原告自身的就業條件、約定的入職時間、停止工作時間以及因停止工作而可能減少的收入、所應聘崗位的月工資水平等因素,一審法院酌情確定被告公司賠償原告未簽訂勞動合同造成的損失117,693.80元(相當於3.5個月工資)。

 

律師説法

 

本案中,雙方雖已達成錄用意向,但尚未建立實際用工關係,因此雙方之間尚不屬於勞動關係。在勞動合同締約過程中產生的糾紛,一般不屬於勞動仲裁的受案範圍,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本案中法院判令被告公司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依據的是當時生效的法律法規,這一法律依據同樣存在於《民法典》中。《民法典》第7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民法典》第500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的規定,當事人的締約過失行為主要體現為違反誠信原則

關於締約過失行為導致對方的損失範圍及金額認定,司法實踐中,法院會綜合雙方的過錯程度、約定的入職時間、停止工作時間以及因停止工作而可能減少的收入、所應聘崗位的月工資水平等因素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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