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員工加班可以拒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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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員工加班可以拒絕嗎

有些時候雖然已經到了下班時間,但此時公司因為特殊情況,可能會延長員工的工作時間,其實這也就是要求員工在下班之後加班。這畢竟會佔用員工的休息時間,因而有些員工可能不太樂意,那從法律角度來看的話,公司要求員工加班可以拒絕嗎?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公司要求員工加班可以拒絕嗎

《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的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根據上述規定,單位安排員工加班,應該合理合法,並經過員工同意,如果員工拒絕加班,單位是不能強迫加班的。當然,如果勞動合同裏面另行約定的,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

但是,法律對員工加班的情況也做了例外的規定,《勞動法》第4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41條的限制:

⑴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其它原因,威脅勞動者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⑵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在上述情況下,員工不能拒絕加班。

二、加班加點工資怎麼計算

1、正常工作日內延長工作時間。

對於正常工作日內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加點工資,或者按小時工資的150%支付工資,或者按“做一小時還一小時”的方式安排補休。

2、休息日加班工作。

對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的計酬方式,或者按“做一休一”調休,或者按200%支付日或小時工資。

3、法定節假日加班工作。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法定節假日為元旦、清明、中秋、端午、勞動節各1天、春節、國慶節各3天,共計11天。

《勞動法》第44條明確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對於法定節假日加班的計酬金,勞動部及上海市勞動局有關文件規定中,均未表示允許用“補休”方式來替代。

在一般情況下,公司要求員工加班的,必須要經過員工的同意,換言之也就是説員工此時可以拒絕單位的加班要求。而單位也不能因為員工拒絕加班就將其開除或者扣其工資,這些行為都是違法的。不過如果情況特殊的話,對於單位的加班要求,員工也是不可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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