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如何繼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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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安置房如何繼承(一)

姜某4與孫某系夫妻關係,二人生育子女三人,即姜某1、姜某2和姜某3。姜某1與李某1系夫妻關係,二人生育一子李某2。姜某3與任某系夫妻關係。孫某於2018年去世,姜某4於2019年去世,二人生前均未留有遺囑。

1號房屋原為姜某4承租的公房。2005年開始危舊房改造拆遷,2007年,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孫某簽訂的《危舊房改造就地安置合同》記載:應安置人口5人,分別為李某2、姜某1、任某、李某1、姜某4,1號房屋建築面積42㎡,孫某自願購買2號房屋。附件《危改回購安置住房房價計算表》中記載了購買安置房價款的計算公式。公式中包含了:1號房屋的面積,姜某4與孫某的88年工齡,安置人口減免等優惠。折抵後實際購房金額由孫某和姜某5支付。2016年,孫某取得2號房屋產權證書,孫某和姜某4一直在該房屋居住,二人去世後房屋空置。

2號房屋經評估,總價為600萬元。

姜某1、李某1、李某2、姜某2要求2號房屋歸姜某1所有,姜某1給付姜某3、姜某2每人160萬元,給付李某1、李某2每人35萬元;姜某3則主張2號房屋歸其一人所有,如果法院不能支持其主張並判決實物分割,同意房屋歸姜某1所有,姜某1給付其房屋折價款。

【爭議焦點】

2號房應該如何分割?

【法院認定】

關於2號房屋的分割。該房屋系由姜某4承租的1號房屋拆遷安置而來,由孫某簽訂《危舊房改造就地安置合同》並由孫某和姜某4支付購房款,房屋產權亦登記在孫某名下,故應屬於孫某和姜某4的夫妻共同財產。但根據《危舊房改造就地安置合同》,李某2、姜某1、任某、李某1系被安置人,孫某和姜某4基於四人的户口在被拆遷範圍內享受了國家的優惠購房政策,故李某2、姜某1、任某、李某1對2號房屋享有一定權益,在將2號房屋作為孫某和姜某4的遺產處理前應當先行扣除應當給付李某2、姜某1、任某、李某1的補償款。關於補償款的數額,本院綜合考慮當時的拆遷政策、2號房款的出資情況、李某2、姜某1、任某、李某1對於房屋安置及購房款的影響、現房屋價值等因素酌定為60萬元,該款項應當由李某2、姜某1、任某、李某1平均分得。扣除上述補償款後,剩餘房屋價值應歸孫某、姜某4的法定繼承人共同所有。

【法院判決】

2號房屋歸姜某1所有,姜某1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給付姜某2房屋折價款180萬元、給付姜某3房屋折價款180萬元、給付李某1補償款15萬元、給付李某2補償款15萬元、給付任某補償款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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