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先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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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辯權對於學法律的人來説不陌生,但是對於非專業人士就不瞭解這個專業名詞了。那麼什麼是先履行抗辯權呢?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先履行抗辯權的法律知識為您解答,詳細的內容請閲讀下文了解。

什麼是先履行抗辯權

一、什麼是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合同法》第67條)。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我國合同法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發生於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於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些都是它不同於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

二、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按照《合同法》第67條的規定,構成先履行抗辯權須符合以下要件:

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關於互負債務是否指兩個債務處於互為對待給付的地位,有肯定説與否定説之爭。

2、兩個債務須有先後履行順序。

至於該順序是當事人約定的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在所不問。如果兩個對立的債務無先後履行順序,就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而不成立先履行抗辯權。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債的本旨。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屆至或屆滿前未予履行的狀態,又包含先履行一方於履行期限屆滿時尚未履行的現象。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債的本旨,是指先履行一方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當事人約定或法定的標準、要求,即違約了。《合同法》第67條僅規定了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漏掉了履行債務不符合法定的要求,應予補充。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在這裏指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包括加害給付)、部分履行和不能履行等形態。

以上就是本次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先履行抗辯權的法律知識了,希望能夠幫助到您,如果您還有其他不清楚的法律問題還沒有得到解決的,歡迎免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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