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家暴如何舉證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4W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家暴如何舉證?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家暴如何舉證

【案情概要】

C某(女)與Y某(男),結婚登記已經十餘年,生育一女二子。但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Y某經常性對C某施暴,為此C某曾多次報警求助,也曾多次到醫院就醫接受治療。

庭審過程中,Y某起初對自己的家暴行為並不認可,但面對C某向法院申請調取的派出所出警記錄以及相應的就醫記錄,Y某不置可否,但是堅持要求C某承擔三名子女的撫養費。

【案件結果】

在調解過程中,筆者作為C某的代理律師,認為Y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家暴行為,在孩子撫養權問題上應當作出適當讓步。最終,Y某同意一人撫養三名子女,同時不要求C某承擔撫養費。

法律條文】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