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自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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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了5件檢察機關懲治洗錢犯罪典型案例並召開答記者問,其中首次發佈了自洗錢案例,所謂“自洗錢”,就是洗錢罪的一種類型,顧名思義就是自己為了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販賣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收益的來源和性質,而實施:(一)提供資金賬户;(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四)跨境轉移資產;(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收益的來源和性質。

什麼是自洗錢?

《刑法修正案 (十一) 》 之前,洗錢罪只能由他人實施構成,後來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4條中刪除了洗錢行為“協助”的表述,因此,上游犯罪的行為人自身實施洗錢行為也可構成洗錢罪,也就是所謂的“自洗錢”。

最高檢發佈的馮某才等人販賣毒品、洗錢案中,馮某才每次收取毒贓後,通過微信轉賬將大部分或者全部毒贓轉給其姐姐馮某,屬於將贓款轉移至他人的資金賬户,具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故意,因此,在上游犯罪行為人完成上游犯罪並取得或控制犯罪所得後,進一步實施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才屬於自洗錢行為,也就是從客觀方面來説行為人使用上游犯罪所得時,有無切斷與上游犯罪的關係,普通的適用犯罪所得進行消費並不構成自洗錢,只有在以掩飾隱瞞目的的大額消費時,才構成自洗錢。當然,對於連續、持續參與上游犯罪和洗錢犯罪,目前,最高檢認為應當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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