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抵押權有時效限制 - 怠於行使將導致權利消滅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3W

案件背景:抵押權是否可以任意行使?是否有時間限制?是否享有了抵押權就可以高枕無憂了?筆者近期辦理了兩起涉及抵押權人在主債務到期後長期不行使抵押權,抵押人起訴要求解除抵押權登記的案件;在該兩起案件中,抵押權人作為債權人在主債務到期後未提起訴訟,亦未要求行使抵押權,其中一起案件的抵押權人在主債務到期後長達十年未主張債務;在這種情況下,抵押人因抵押物流轉需要等原因與抵押權人協商解除抵押不成,便起訴要求解除抵押權登記;經過開庭審理,法院最終均判決支持抵押人的請求,要求抵押權人協助抵押人辦理解除抵押權登記。這樣的結果,恐怕是很多抵押權人意料不到的。

行使抵押權有時效限制,怠於行使將導致權利消滅

律師觀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抵押權作為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其體現之一即為效力上的從屬性。具體而言,主債權的成立和生效是抵押權成立和生效的前提,主債權消滅抵押權亦隨之消滅。由於抵押權所擔保的實際上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請求權,因此抵押權實際上是依附於債權請求權能之上的權利。但如果訴訟時效經過後,主債權中的請求權能即已經消滅,抵押權無所依附。因此,主債權訴訟時效經過後,具有從屬性質的抵押權的效力即行消滅。基於此,抵押權人不能認為自己取得了抵押權就可以高枕無憂,在主債務到期未得到清償時一定要及時行使抵押權,唯有這樣,才能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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