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權行使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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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權行使的限制
行使姓名權有哪些限制

姓名權雖是一種絕對權,其義務主題是不特定的多數人,但正因為如此,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才要對姓名權的行使做一定的限制,防止姓名權人濫用權利。


1、公民從事重要的法律行為,須使用起正式姓名。


所謂正式姓名是指公民經過登記記載於户口簿上的姓名。公民從事一般活動可以使用筆名、藝名及化名等,但是公民從事重大的、涉及將第三者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活動時,必須使用其正式姓名,否則講引起法律關係的混亂,使權利義務主體不明確。


2、公民不得基於不正當目的而取與他人相同的姓名。


一般來講,重名的現象是很普遍的,法律並不禁止公民使用相同的姓名。然而,如果公民濫用其姓名決定權和變更權,故意取與他人相同的姓名,而且基於不正當的目的,如冒名頂替,侵害他人權利等等,那麼這便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嚴格地講,這已不僅僅是一種濫用姓名權的行為,這已經構成了侵權行為。


3、公民不得隨意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公民的姓名權具有專用性,它與權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在一些情況下,公民可以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從事某些民事活動,但應有必要的限制,即以不引起他人誤會和不損害第三人及社會公共利益為限,否則視為濫用姓名權,對他人造成損害的,姓名權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從上文可知,公民的姓名權具有專用性,它與權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對於侵犯姓名權的行為,對他人造成一定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應有的責任。如果您的權利已經受到不法侵犯,不要擔心,您可以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必要時,還可以委託我們律師365的專業律師來為你提供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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