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留下遺囑部分繼承人不認可受益人起訴分割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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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稱

父母去世留下遺囑部分繼承人不認可受益人起訴分割糾紛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依法分割位於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該房屋歸二被告所有,二被告按照四分之一財產份額的標準給付原告趙某文房屋折價款2404725元、給付原告孫某、趙某達房屋折價款2404725元。

事實與理由如下:趙先生與祝女士系原配夫妻,二人共生育四子女,按長幼順序分別是:趙某傑、趙某皓、趙某濤、趙某文。祝女士於2017年6月8日去世,祝女士的父母均早於其去世;趙先生於2019年8月17日去世、未再婚,趙先生的父母均早於其去世;二人去世前均未留有遺囑;在訴訟過程當中,趙某濤於2020年的3月25日病逝。其妻子孫某以及獨子趙某達作為其法定繼承人轉繼承訴至本院,故原、被告系本案全部法定繼承人。

位於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原系趙先生承租的公租房,後房改房使用工齡折算,產權登記至趙先生名下,建築面積約70平方米,故該套房屋應屬趙先生、祝女士夫妻共同財產。現所有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趙先生、祝女士名下的財產份額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為了維護各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貴院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被告趙某皓辯稱,認可原告起訴狀中所述的親屬關係、婚育情況、死亡情況。父親的房屋份額50%及其從母親處繼承的10%份額要求全部歸我所有,母親的遺產部分,因為我照顧的多,要求母親遺產的90%。我父母名下一共有5套房,北京有4套,30年前就分好了。他們三個人每個人都一套,都在享受着,我父母當時説涉案房屋,他們先住着百年以後,就是我的。訴爭房屋是老人給我的,應該由我來繼承。我手中有趙先生立的遺囑,內容就是該房屋是我的,和別人都沒有關係,遺囑在遺囑庫。底稿我見過,原文沒有見過。

被告趙某傑辯稱,認可原告起訴狀中所述的親屬關係、婚育情況、死亡情況。趙某皓對父母盡的贍養義務最多,我父母確實説把涉案房屋都給趙某皓。我也同意把訴爭房屋給趙某皓。按法律規定,屬於我的房屋份額,我要求繼承。

法院查明

被繼承人趙先生與祝女士系原配夫妻關係,共育有趙某皓、趙某傑、趙某濤和趙某文。祝女士2017年6月8日死亡,趙某達019年8月17日死亡。趙先生之父某6於1986年10月13日死亡,之母王某、之繼母金某均先於其死亡。祝女士的父母均先於其死亡。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趙某濤於2020年3月25日死亡,去世前沒有留有遺囑,其繼承人為之妻孫某和之子趙某達,本院追加孫某及趙某達為本案原告。

應趙某濤及趙某文申請,本院啟動涉案房屋的價格評估,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價值961.89萬元。

趙某皓提交2016年9月7日趙先生訂立的遺囑,內容如下:“在我去世後,我的以下遺產由趙某皓繼承100.00%。位於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

趙先生及見證人王某、高某在遺囑的每一頁上捺印、簽字及書寫日期。

趙某文、孫某、趙某達對該遺囑的真實性、關聯性、證明目的均不認可。其認為:1.沒看到趙先生本人親筆書寫的視頻;2.文書中有處的塗改,而塗改內容都是訂立遺囑必須陳述的重要事實,依法對遺囑中重要事實不應進行任何的塗改,否則遺囑無效;

見證人與中華遺囑庫的身份關係,並沒有在檔案中進行體現,與被告是否存在利害關係相關材料也沒有。而且其中一名見證人,高某存在品德類的不良記錄,所以其不宜作為見證人身份在本次見證中出現,所以這個原告方對於見證人的身份是都不予認可的;趙先生在作出文書時已經83歲高齡,趙先生處分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趙先生無權處分妻子的份額,部分內容是無效的。

 

裁判結果

一、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由趙某皓繼承;趙某皓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支付趙某文、趙某傑房屋折價款各865701元;支付孫某、趙某達房屋折價款865701元;

二、駁回趙某文、孫某、趙某達、趙某皓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代理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書遺囑由遺囑繼承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本案中趙先生生前留有自己書寫的遺囑一份,遺囑的每一頁均有簽名及日期。存放該遺囑的北京陽光老年健康基金會亦出具了趙先生於2016年9月7日訂立自書遺囑的音視頻文件,視頻中能清晰的看到被繼承人趙先生訂立遺囑的過程,故法院對該遺囑的真實性予以認可,該遺囑性質為自書遺囑。

該爭議房產系祝女士及趙先生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先析出趙先生之部分,剩餘的二分之一的份額為祝女士之遺產。祝女士的繼承人為趙先生、趙某皓、趙某濤、趙某文、趙某傑,即各佔十分之一。即趙先生所在的份額為十分之六,趙先生將其所有的部分全部遺留給趙某皓,故趙某皓所佔爭議房屋的份額為十分之七。趙某皓主張對祝女士盡了較多贍養義務要求多分一節,趙某傑認可趙某皓對祝女士盡了較多的照顧義務,法院結合趙某皓提交的喪葬費用清單及趙某傑的陳述,認可趙某皓對祝女士盡了較多的贍養義務,適當予以多分,趙某皓要求繼承祝女士遺產份額的90%之主張過高,不予支持,具體份額由法院酌定。

即趙某皓佔爭議房產的73%,趙某文、趙某濤、趙某傑各佔9%。趙某濤去世後其繼承人為孫某、趙某達,其二人繼承趙某濤應繼承的9%份額。趙某皓不同意分割涉案房屋,主張由其繼承全部房屋,法院不持異議。經評估,涉案房屋總價值961.89萬元,由趙某皓支付趙某文、趙某傑各86.5701萬元,支付孫某、趙某達86.570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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