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父母名義買房出資人與登記人均去世繼承人分割房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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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稱

借父母名義買房出資人與登記人均去世繼承人分割房屋糾紛

劉某雯、周某聰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確認1998年周某亮、劉某雯與周某鵬關於一號房屋口頭借名買房協議有效;2.判令確認劉某雯、周某聰佔一號房屋六分之五的份額;3、判令孫某傑、周某鑫配合劉某雯、周某聰辦理一號房屋之共有產權證(即劉某雯、周某聰共同共有上述房屋83.33%份額,孫某傑占上述房屋16.67%份額)。

事實和理由,孫某傑與周某鵬系夫妻關係,生育長子周某鑫,次子周某亮。周某亮與劉某雯是夫妻關係,生一女周某聰。2002年,周某鵬、周某亮、劉某雯協商一致,周某亮、劉某雯借周某鵬名義購買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一號房屋),待房屋可以過户時,周某鵬配合周某亮、劉某雯辦理過户手續。後周某鵬配合周某亮、劉某雯與單位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總價為53826元。

周某亮、劉某雯繳納了購房款、税費,交房後,周某亮、劉某雯對房屋裝修入住至今。2008年11月24日,周某鵬因病死亡,2010年7月10日,周某亮因病死亡。雖然上述房屋登記於周某鵬名下,實際由周某亮、劉某雯出資購買、裝修使用至今,周某亮、劉某雯是實際產權人,周某亮、劉某雯與周某鵬之間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係。為維護合法權益,故此訴至人民法院。

 

被告辯稱

孫某傑辯稱,一號房屋前身為周某鵬所分配的一居室,理由是我有兩個兒子都面臨結婚,住房緊張申請的住房。大兒子先結婚,與我一起居住,一居室分配下來作為婚房由小兒子居住。一號房屋的由來是單位蓋樓房,周某鵬同事分配二居室,周某鵬同意與我們商量換一下房,一號房屋是周某鵬與我工齡相加,並有周某鵬工齡錢和購買房其他費用,有交款憑證,不存在用周某亮錢,周某鵬當時從大衣櫃裏拿錢了,具體多少不清楚。我的意見是周某鵬寫把房屋給周某亮,我不知情。周某鵬個人意見不能代表我本人,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借名買房我不清楚。我明確一號房屋中我的名額給我大兒子周某鑫。

周某鑫辯稱,一號房屋產權是誰的產權先搞清楚。80年代屬於福利分房,我家屬於住房緊張,我和我弟弟面臨結婚,原來是一個兩居室,我父親向單位提出了分房,單位分了我父親一套一居室,我是83年結婚,我佔兩居室中的一間,我父親和我商量一居室由我弟弟居住,問我是否同意,我表示同意。一號房屋由劉某雯、周某聰一直居住至2010年我弟弟周某亮去世,劉某雯、周某聰就將房屋出租出去了,1998年我單位分了我一個兩居室,所以我一直沒有找我弟弟。

2004年以後,我弟弟才買的房。當時福利分房,我弟弟沒有幾年的工齡,當時不存在借名買房的事情,分配給誰就是分配給誰的,退一步説這房屋是原告的房屋,那為什麼還要寫涉案房屋贈與原告?周某亮2004年調離單位,那種情況下,周某亮應該交房,買房時,為什麼還要寫周某鵬的名字,我弟弟去世一個多月,劉某雯、周某聰拿着公證處的單子找我,我沒有簽字,既然是劉某雯、周某聰的房屋為什麼要讓我簽字,這些是我的疑問。我説的是這個房屋的根源是誰的。我對劉某雯、周某聰的訴訟請求均不同意,不存在借名買房,不存在配合的義務

 

法院查明

周某鵬與孫某傑系夫妻關係,二人生育長子周某鑫、次子周某亮。周某亮、劉某雯系夫妻關係,二人生一女周某聰。2008年11月24日,周某鵬去世。2010年7月10日,周某亮去世。

1998年3月23日,單位發出《通知》,“你單位周某鵬同志經核准符合置換房產,現分配兩居室一套。你單位應出資16910元。待款交齊後,方可辦理進住手續。”

2002年12月,周某鵬與單位簽訂《住房買賣契約》,約定一號房屋,個人付房款52274元。周某鵬購房按照有關規定應繳納優惠後房屋價格,合計53826元。

2003年5月21日,一號房屋登記於周某鵬名下。

庭審中,雙方的主要爭議:

1、借名買房問題。劉某雯、周某聰提供信箋(其內容為我本人自願將住房兩居室一套轉到我兒子周某亮名下,特此證明,周某鵬),以此證明周某亮借周某鵬名義購買一號房屋。周某鑫、孫某傑對信箋上週某鵬簽名不予認可。劉某雯、周某聰提供證人李某證言,以此證明孫某傑陳述一號房屋是二兒子的。周某鑫認為上述證人證言不能證明什麼。孫某傑表示不清楚什麼情況下發生的聊天。

2、付款問題。劉某雯、周某聰提供1998年3月31日收據(今收到周某鵬一號房屋購房款20065元現金)、1998年3月31日收據(今收到周某鵬一號房屋購房款16910元現金)、1998年3月31日收據{今收到周某亮(一號房屋)購房款12079元}、1998年9月14日收據(今收到周某鵬一號物業費816元現金)、《通知》(其內容為現有貴單位劉某雯同志,其家屬在我局分配一套兩居室,建築面積69.9平方米。你單位應出資12079元單位)、錄音、證人證言,以此證明周某亮、劉某雯出全資購買一號房屋。周某鑫、孫某傑對上述收據、通知真實性予以認可,但是認為是周某鵬出錢購買一號房屋,對錄音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表示不知在什麼情況下錄製,對證人證言不予認可。

 

裁判結果

一、被告孫某傑、被告周某鑫於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配合原告劉某雯、原告周某聰辦理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之房屋共有權證(其中原告劉某雯、原告周某聰共同共有上述房屋百分之八十三點三三的份額,被告孫某傑佔有上述房屋百分之十六點六七份額);

二、駁回原告劉某雯、原告周某聰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本案爭議在於周某亮、劉某雯與周某鵬、孫某傑就一號房屋是何關係。劉某雯、周某聰提供信箋,經法院釋明,周某鑫、孫某傑未申請筆跡鑑定,其應承擔不利後果,故法院對上述證據予以採信。1998年3月26日,周某鵬明確表達將一號房屋轉到周某亮名下,1998年繳納了部分房款,結合孫某傑的錄音等證據顯示的一號房屋購買情況、付款情況,現有證據顯示周某鵬表示一號房屋歸周某亮,且上述房屋購房款均為周某亮、劉某雯出具。考慮到現有證據、通常生活經驗等,孫某傑購房時應明確知悉一號房屋購置事宜。鑑於以上情況,周某鵬、劉某雯與周某亮、孫某傑應就一號房屋達成一致協議。

關於確認口頭協議有效一節,鑑於周某鵬已經作出書面的信箋,其意思表達清楚,故法院對周某聰、劉某雯要求確認口頭協議有效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關於確權、過户一節,周某亮、劉某雯對一號房屋僅享有債權,故法院對劉某雯、周某聰要求確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鑑於周某鵬、周某亮先後去世,其繼承人劉某雯、周某聰要求將上述房屋過户至劉某雯、周某聰及孫某傑名下,其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法院對此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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