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分割律師——父親去世母親起訴分割遺產部分子女子女主張對老人照顧較多要求多分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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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稱

房產分割律師——父親去世母親起訴分割遺產部分子女子女主張對老人照顧較多要求多分糾紛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由二原告及二被告法定繼承,其中徐某佔八分之五的份額,趙某文、趙某安、趙某鵬各佔八分之一的份額。

事實和理由:徐某與趙某於1962年5月結婚,二人育有子女三人,分別是趙某鵬、趙某文、趙某安。2000年2月,徐某與趙某購買取得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該房屋在二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所以應屬於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

2008年12月7日,趙某去世,其生前未留有遺囑,由於二被告在趙某去世前均分得過房產,所以涉案房屋一直由二原告共同居住,二被告在此期間均未提出對涉案房屋要求繼承分割的請求。現已過去十餘年,二被告於2019年下旬突然多次與趙某文協商將涉案房屋進行私自分割並計劃剝奪徐某對涉案房屋享有的權益,但均未果。故二原告為了維護自身權益起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趙某安辯稱,對於第一項訴訟請求,不同意按照法定繼承,因為我與父親趙某自2001年起共同生活,都是我來照顧趙某,所以要求法庭考慮此情節多分我份額。二原告二十多年都沒有照顧過趙某,有贍養條件和能力卻沒有盡到贍養義務,甚至還有虐待和傷害趙某的情節。

趙某鵬辯稱,同意二原告的訴訟請求。涉案房屋通過使用趙某的工齡福利購買後變為了具有產權的房屋,2009年夏天,在徐某在場的情況下,二原告和二被告一起就涉案房屋寫了分家協議。

 

法院查明

徐某與趙某系夫妻關係,二人育有子女三人,分別是趙某鵬、趙某文、趙某安。趙某於2008年12月7日去世。涉案房屋系趙某生前與徐某共同所有。經詢,二原告及二被告均稱趙某去世前未留有遺囑,趙某父母在其去世前已過世。

房屋所有權證顯示: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為徐某。

當事人雙方有爭議的事實主要有:

趙某安主張其自1986年起就與趙某共同生活多年,盡到了相應的贍養義務,故要求多分遺產。趙某安就其主張提交鄰居所寫的書面證言及照片,證明趙某安與趙某在一起居住並共同生活。二原告對書面證言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對照片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不認可證明目的。

二被告主張各方曾就涉案房屋的分配進行過協商,並簽訂分家協議。二被告就其主張提交分家協議,內容為“一號產權房”系父母的共同所有。待母親百年以後,趙某文分得一間帶陽台的房間。其餘的套間內所有的面積,由趙某鵬、趙某文、趙某安共同平均分配。”落款處有趙某文及二被告簽名。

二原告對分家協議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主張只是處分了使用權,沒有處分產權,而且處分了徐某的權利,但徐某沒有在協議上簽名,該協議也沒有進行公證

 

裁判結果

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的房屋由原告徐某、原告趙某文、被告趙某安、被告趙某鵬法定繼承,原告徐某佔有八分之五的份額,原告趙某文、被告趙某安、被告趙某鵬各自佔有八分之一的份額。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中,趙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分別為二原告及二被告,因其在生前未留有遺囑,故二原告要求對其財產進行法定繼承並無不當。關於涉案房屋的繼承,因涉案房屋系徐某與趙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故涉案房屋屬於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二人分別對涉案房屋享有一半的份額,趙某過世後,其所享有的一半份額應屬於遺產。

庭審中,二原告及趙某鵬均同意依照法定繼承對屬於趙某的一半份額進行繼承,而趙某安要求多分配份額,但其提交的書面證言及照片不足以支持其主張,故法院認為在趙某未留有遺囑的情況下應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由二原告及二被告各取得原屬於趙某的一半份額中的四分之一。因此,法院確認徐某繼承後對涉案房屋佔有八分之五的份額,趙某文、趙某安、趙某鵬繼承後各自佔有八分之一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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