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關於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的刑事風險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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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一直嚴厲監管金融秩序,嚴禁破壞金融秩序的行為,其中有一個罪名就叫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對這一罪名進行了修改,可見國家也是越來越重視這個罪名。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企業關於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的刑事風險防範

 

概念

 

那麼,什麼是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呢?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兑、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這個罪名的犯罪主體不僅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因此咱們企業也是要提高警惕的。

 

法律規定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本罪進行了適當調整。將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修改為“造成重大損失”,刪去了“其他嚴重情節”的規定,一定程度上縮小了犯罪打擊的範圍。但是還是要注意的是,“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中“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並沒有被刪除。保證了對於一些案情重大或者損失嚴重、風險重大的案子能獲得懲處,從而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

 

因此,一般來説,對於並非出於詐騙銀行資金的目的,在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融資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但歸還了銀行資金,未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案例分析

 

陳某某做生意多年,因資金週轉困難,陳某某想向銀行貸款,但不符合貸款條件。為取得貸款,陳某某於2017年1月偽造材料,向銀行借款50萬元,資金用途為“養豬行業”。陳某某得到貸款後,不是用於養豬而是用於經營二手車,後經營失敗便失去聯繫。截至2019年9月11日,陳某某貸款逾期後尚欠貸款本金38萬餘元,利息7萬餘元。最後法院認為其在申請貸款時,偽造材料騙取銀行貸款,情節嚴重,以犯騙取貸款罪判處陳某桂有期徒刑1年8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責令其退賠銀行貸款38萬餘元。

 

律師建議

 

要加強企業內部的工作流程。對於企業內部的每一項工作都要進行嚴格審核,特別是向外遞交的文件中,確保是真實合法有效的文件,對於不符合條件的文件,應當退回修改或直接駁回,防止因為虛假文件給企業造成損失。

 

企業要加強對員工的管理,定期對員工進行專業知識及法律知識的培訓,從員工基本素質和法律意識上約束員工,防止出現違規違紀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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