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終結日以第一次鑑定為準 - 還是最後一次鑑定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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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者在受到了工傷事故傷害之後,往往是需要住院治療一段時間,然後再慢慢康復,傷情穩定後,就可以去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了,就是我們平常所説的評定傷殘等級。在評定傷殘等級的時候,如果對第一次鑑定結論不服,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天內申請複查,也可以直接到省勞動能力鑑定中心進行最後一次的鑑定,複查之後,不服結論,也可以最後一次到省勞動能力鑑定中心去去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醫療終結日以第一次鑑定為準?還是最後一次鑑定日為準?

  勞動者如果經過了三次鑑定,那麼問題就來了,醫療終結日究竟是以第一次鑑定結論作出之日,還是最後一次鑑定結論作出之日呢?最近,筆者代理了一個醫療終結日爭議的案件。

  蘇女士來自江西,於2014年建軍節那天入職東莞市一家牀上用品公司做針車工,每月的平均工資在4400多元。2016年9月日,她在用剪刀挑線,因用力過大導致線斷,被剪刀刺傷右眼而入院治療。

  2016年10月13日被東莞市社保認定為工傷。2017年5月11日,被東莞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十級傷殘。蘇女士覺得級別太輕,不服,直接去到廣東省勞動能力鑑定中心再一次鑑定,2017年8月21日被省勞動能力鑑定中心鑑定為十級傷殘。第一次鑑定和第二次的結論時間相差三個月零十天。省裏鑑定是很慢,一個星期才有兩天是鑑定時間,結果一般是鐵定要三個月才會出來。

  蘇女士受傷後到第二次鑑定將近一年的時間,她的傷不重,但是受傷後因為眼一直痛,無法上班,所以就一直都不回公司上班,第一次鑑定等級出來後,公司就停止支付她的工資了。2017年9月7號和8號在社保領取了14973元和2139元,之後和公司協商賠償事宜,但是公司卻只願意參照社保的賠償基數。

  而不願意以她的受傷前4482.3元的每月平均工資來計算賠償金額。

  由於蘇女士受傷後一直以筆者保持着良好的溝通,讓她學到了很多關於工傷方面實用的知識,她覺得應該用法律這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遂到律師事務所委託了筆者代理。

  接下來的時間為蘇女士申請了勞動仲裁,2017年11月23日,東莞市勞動爭議仲裁院厚街仲裁庭裁決單位還需要向蘇女士支付各項工傷賠償金45871.76元。比公司願意給的錢多出了3萬!

  律師觀點評析:本案中,仲裁裁決停工留薪期工資是第一次的鑑定日為止,即2016年9月5日至2017年5月11日止。而不是省級的鑑定結論日2017年8月21日,仲裁員這樣裁決是正確的。

  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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