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費”有法律依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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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費”有法律依據嗎?

“分手費”有法律依據嗎?

一、主觀方面。雙方約定或一方承諾給付分手費,應完全出於男女雙方特別是給付分手費一方的內心自願,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非出於當事人的內心壓力或精神恐懼而作出的約定或承諾。客觀方面。雙方約定或一方承諾給付分手費的行為,客觀上應當是當事人在沒有受到任何威脅、恐嚇或脅迫等情形下作出的,也就是説在正常狀態下雙方約定或一方承諾給付分手費。同時,滿足合同法對當事人訂立民事合同行為合法性的規定。

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時,雙方約定或一方承諾給付分手費,簽訂分手費協議,其實質是建立合同關係,雙方約定或一方承諾給付分手費的行為是訂立民事合同行為。只要遵守合同法上關於訂立分手費協議的要求,該分手費協議就是有效的。

二、“分手費”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是人們在實踐中創造的一個詞語,主要是指男女雙方同居、戀愛結束或者離婚分手時,約定一方向另一方給付一定數額的費用。實踐中,當事人因分手等原因,一方承諾向另一方給付分手費,並寫好欠條條,債權人僅憑欠條條起訴的,法院會根據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借款金額、出借人的經濟能力、交付方式、交易習慣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相關證據,綜合判斷借款事實是否發生。簡而言之,就是如果情侶一方以分手費欠條為證據到法院起訴,要求另一方履行支付分手費的話,按債權債務關係來處理,有借才有還。

三、“分手費”的法律效力是極具爭議性的,大多數情況下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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