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墊付社保費 - 用人單位應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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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員工墊付社保費 用人單位應返還

       張某應聘至某清潔公司,在合同期間被安排在某單位從事保潔工作,但某清潔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後來,甲縣勞動社會保障中心通知某清潔公司補繳包括張某在內的10餘名保潔員在一段時間內斷檔未繳的社保費及滯納金。

  某清潔公司在員工微信羣裏發消息稱,自己可以買。於是,張某拿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斷檔補繳(含滯納金)通知單》,補繳了社保費。之後,張某要求某清潔公司返還其補繳的社保費,雙方協商未果。張某與其他10餘名保潔員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自行繳納後請求用人單位返還的,依法屬於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案件範圍。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務派遣合同法律關係不改變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某清潔公司系勞務派遣單位,應當為張某承擔社保費,判決某清潔公司返還張某墊付的社保費及滯納金共計5萬餘元。

  【説法】

        根據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為勞動者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法院認為,勞務派遣單位作為勞動者的用人單位,無論用工單位是否按照約定及時、足額支付社保費,都應當依法及時為勞動者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社保費。用人單位因與用工單位之間的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不明導致某一時間段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不能以此為由將風險轉嫁給勞動者。

  審理法官表示,本案不屬於一般的社會保險糾紛,張某雖然以勞動爭議案由起訴,但法院根據查明的法律關係,按照不當得利糾紛予以審理,沒有要求張某另行提起訴訟,有效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法院依法判決某清潔公司返還張某墊付的社保費用,兼顧事理、法理與情理,妥善化解了矛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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