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糾紛——受到欺詐和脅迫而籤的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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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機關】

股權轉讓糾紛——受到欺詐和脅迫而籤的字?

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

【判決結果】

勝訴

【代理人】

李國蓓,現北京必奕律師事務所律師

為被告林某的代理人

【案情介紹】

2012年的一天,法院收到了這樣一份民事起訴狀,其內容大致為:

原告劉某是一家公司的股東,身患程度較嚴重的糖尿病,導致眼底病變、視力殘疾四級。5月28日,被告林某夥同其夫與李某三人將劉某騙至當地工商局,不僅沒有明確告知劉某即將簽署的文件為股權變更申請書,還利用劉某視力幾乎為零的生理缺陷,採取握住劉某手的方式使其在股權變更申請書的相應位置簽署名字。此等利用欺騙的手段騙取股權轉移的行為,嚴重的侵害了劉某的利益,故訴請法院判決該股權轉讓無效。

【案情分析】

然而,事實真的如上述起訴書中所寫的那樣嗎?

因被劉某訴至法院,被告林某委託我所李律師為其維權。

通過李律師的調查與梳理,該案的真相浮出水面。

原來,爭議中的公司存在兩位實際控制人,一位是潘某,一位是高某,而本案的原告劉某隻是該公司的名義股東,與其中一位實際控制人高某的關係系母女關係。

在簽署股權變更申請書的當天,因不熟悉工商變更登記流程和形式要求,公司的全體新、老股東在登記註冊代理事務所的工作人員的陪同下完成了相關工作。

交代完案件背景,接下來對該案進行具體分體。

首先,原告劉某隻是公司的名義股東,其背後的實際控制人即隱名股東——劉某之女高某。經調查,從該公司的設立、經營決策到決定公司轉讓,公司一系列的業務均由高某實際參與,而劉某隻是提供相關證件。

在變更股權當天,是高某將其母劉某送到約定地點,並一再強調“母親眼睛不好,去工商局變更股權要照顧好她。”這證明這對母女是清楚地知道此行是去辦理股權變更。

其次,在提交股權變更申請書的兩個月後,被告林某方分別向公司方的實際控制人潘某和高某的賬户轉入公司轉讓的款項。這期間,通過林某與高某的一系列聊天記錄得知,高某對於公司股權轉讓一事,不但事前知情,而且事前、事後均是同意的態度。

再次,林某到底有沒有欺騙和脅迫劉某的故意與過失?對此,不論是在簽署文件前,還是在簽署文件時,或者簽署文件後,劉某均有足夠的時間和能力去了解其簽署的到底是屬於何種性質的文件。不僅如此,在辦公現場還分別有登記註冊代理事務所與工商局的工作人員,對簽署文件的工作多次給予指導與提醒。

綜上,原告劉某訴稱,其受到被告林某的欺詐、脅迫而簽署了股權變更申請書,這種説法並不成立。

【案件結果】

通過李律師對案件仔細的梳理與調查,提供的證據材料全面且清晰地還原了案件的本來面貌。

守義持正,巍如泰山。嚴肅執法,無愧天平。最終,法院給出的判決為:原告主張被告欺騙其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不予採信,對於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結束語】

本案是一起股權轉讓糾紛案,建議即將簽署股權轉讓相關文件的當事人一定要保留好證據,當出現糾紛時,有效的證據能夠最大化地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降低意外情況出現的可能性,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損失。

(以上內容由北京必奕律師事務所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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