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個別以牟利為目的的職業打假人入刑的試想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5W

將個別以牟利為目的的職業打假人入刑的試想

所謂職業打假人(食藥品類)是在一定期限內大量購買食品、藥品,並反覆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數量之大、金額之多、頻率之高,其系以牟利為目的,該類人員知假買假的行為屬於一種激化社會矛盾、浪費司法資源的不誠信行為,甚至有敲詐勒索之嫌。我們提倡消費者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但應該制止知假買假且以此牟利的不誠信行為,筆者通過案例檢索,近年來重慶市涉及職業打假人案件數量竟為全國之最,在世風日下的今天,有關機關竟成為滋生以上不誠信行為的温牀。鑑於此,筆者認為可嘗試從多角度遏制以上不良現象,而通過追究個別符合入刑標準的職業打假人刑事責任恰恰可以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

首先,從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面來講,這夥人購買商品的主觀目的很明確,即為後期的索要十倍“賠償”做準備。

這夥人利用了這些小商户會盡可能滿足消費者請求的心理,而這些商户卻全然不知其熱心行為反而成為了這羣人勒索的把柄。這夥人不僅誘導商户售賣,而且刻意誘騙商家的員工幫其代購這些包裝有標識瑕疵的商品、或直接指定商户按照其要求提供包裝,然後將上述商户的行為虛構成商户自己主動的售賣行為,進而達到自己索要十倍“賠償”的目的。

更有甚者在個別案件中,這夥人手段更為惡劣,在第一次成功購得標識瑕疵商品後,仍不就此罷手,其他團伙成員會連續到該商户去購買,等到第二次、第三次購買得手後,再依次向商户索要十倍“賠償”。

很顯然,這夥人在索要十倍“賠償”的訴訟過程中,隱瞞了自己故意誘導、指示、請求商户出售具有包裝瑕疵的散裝食品行為,並“假借”商户的上述錯誤行為,藉助司法“打假”的手段向商户索取十倍“賠償”的主觀動機。

其次,客觀方面,這夥人“藉助”國家司法機關的“打假”政策或法律、法規,向商户索要十倍“賠償”。這夥人雖然客觀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索要賠償,但只要達到其索要“賠償”的主觀目的,在開庭前、後大部分案件都以撤訴、和解等結案。

最後,這夥人的行為,不僅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而且帶來國家司法資源的大量浪費,其利用國家司法部門的公權力來對商家進行勒索,以此達到自己非法索取錢財的目的,是十分清晰明確的。其敲詐行為無疑對重慶市一些底層小商户的正常經營活動造成了嚴重的傷害。

以上為筆者代理多個涉及職業打假人案件的心得體會,有個別不準確、不全面、不正確的理解望予指正。法律的目的在於保障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在於懲惡揚善,而個別以牟利為目的的職業打假人,遊手好閒,知假買假,惡意“勒索”實體企業微薄利益,肆意踐踏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應該儘早從立法、司法上從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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