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帶貨銷售仿冒產品 - 主播應承擔賠償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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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通過直播間銷售仿冒產品,消費者起訴主播及直播平台承擔賠償責任。2020年9月21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對該案依法公開宣判,認定主播構成欺詐,應承擔賠償責任,直播平台盡到了相關義務不承擔責任。主播許某某是某平台主播,2019年5月28日,消費者王某某通過直播間購買許某某私下銷售的一款產品。收貨後發現系仿冒產品,經溝通無果後,王某某以網絡購物合同糾紛為由將許某某、直播平台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北京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許某某在直播期間持續掛有“小黃車”,該行為可視為系其利用主播身份不斷為商家導流宣傳推廣,具有對外銷售獲利的主觀意圖,其具有經營者身份。王某某在購買產品前觀看許某某直播已持續半年,對許某某心存信賴,許某某私下直播帶貨交易行為視其利用主播身份導流並實現流量變現,應認定為經營行為。應當注意的是,一般情形下主播不參與實際交易,不具有經營者身份,但主播如果除帶貨行為外,亦參與商品或者服務提供、經營,成為商品或者服務買賣合同相對方,則具有經營者身份,需承擔經營者責任。許某某在使用產品半個月後,方進行轉讓,其應對產品外觀及實際使用情況瞭解,王某某收到產品後發現明顯與直播間宣稱的性能不符,王某某基於信任,陷入錯誤認識而購買,許某某作為經營者實施的上述行為構成欺詐,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直播平台在直播規範中明確公示禁止進行站外交易,在接到王某某投訴後及時對主播賬號進行封停處理等,盡到了事前提示和事後監督義務,且現無證據證明直播平台知曉涉案交易行為存在,故不承擔相應責任。最終,主播許某某退還王某某購物款,並賠償購物款三倍及王某某維權合理開支。

直播帶貨銷售仿冒產品,主播應承擔賠償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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