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案件中如何窮盡努力為當事人追求最大合法權益?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8W

刑民交叉案件如何窮盡努力為當事人追求最大合法權益?

刑民交叉案件中如何窮盡努力為當事人追求最大合法權益?

作為訴訟律師,有一種案件類型非常特殊,就是刑民交叉案件,這類型的案件辦理難度大,爭議問題也比較多。本律師辦理的該案即是這樣。

一、案件背景

本案的案件背景是李某以張某的名義設立了一個自然人獨資公司,在設立公司之初其承諾該公司的設立只是對外招投標使用,並不實際經營。張某在接到北京朝陽區法院電話時候才知道其公司對外簽訂了合同,在此情形下,經過梳理以及溝通了解才發現在公司設立開始至公司註銷的兩年時間內,張某發現李某以公司的名義對外簽訂大量的合同,且合同金額較大,涉及的主體也較多,合同目前統計的金額大約700餘萬。

本案的合同為醫療設備投放協議,根據協議約定,張某所在的公司預付款項後,醫療設備廠家將價值300萬的醫療設備運送到指定醫院投放,後期款項以分期付款的方式進行支付。但是李某以個人名義支付約60萬的預付款後後期款項未繼續支付,從而被醫療設備廠家起訴要求支付剩餘款項約300餘萬。

二、案件結果

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以本案存在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本案被告勝訴。

三、律師工作

從接受本案委託到案件開庭不到10天時間,經過密集和當事人張某溝通,發現其目前因李某濫用公司名義、蓋章對外涉訴的案件共計3起,且和李某關聯的已判決案件達5起多,並且李某關聯的案件中有兩起是被法院以同樣的理由駁回起訴,在如此短的時間內,律師需要在眾多案件找出李某和本案的關聯以及對本案的有力觀點。

功夫不負有心人,承辦律師發現本案有三處疑點,第一,在簽訂的本案的醫療設備投放協議的名字為“馬某”,經過確認,馬某為李某對外使用的別名。第二,本案的公章和留存公章從肉眼觀察,外觀存在不一致的情形。第三,承辦律師還敏鋭發現,在本案第三人提交的材料中,李某在和本案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使用了另外的公司主體,但是將其身份證號偽造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也就是説,李某以一己之力,先以張某所在公司簽訂醫療設備投放協議,又借用另外的公司和醫院簽訂合作協議,其在上游和下游中均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情形。

在發現上述問題後,律師第一時間和法官進行了溝通,並且申請對能確定馬某為李某別名的吉林法院卷宗調取,其次,申請公章鑑定。

特別是在本案的開庭過程中,上下游公司均認可其實際對接人均為李某,且其提供了李某為了取得其信任而提供的公司經營器械的資質,但是該資質經確定為李某變造。

結合律師對全案的梳理以及本案從不同案件中反映出李某虛構事實、變造證件等情況,法院最終認定,本案李某存在刑事犯罪嫌疑,從而將本案裁定駁回起訴。

在拿到判決書的第一刻,我們非常興奮,因為在如此短的時間內、在如此多的案件中,我們發現出的問題最終得到法院認可,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辦案感悟

刑民交叉案件最難把握的是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的操作順序如何把握,兩者孰先孰後,能否並行不悖。

研討刑民交叉問題首先應把法律、司法解釋吃透。總體上看,採取“先刑後民”是一個大原則。在剛剛結束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劉貴祥專委的總結講話也明確指出:“刑民交叉案件的一個基本規則是: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實’的,原則上應通過刑事訴訟方式解決。”

而且關於“刑民交叉”案件的判斷標準上是存在巨大差異的。《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是以“同一法律事實”、“同一法律關係”作為區分標準。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款第5項關於“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應該中止審理”的規定,根據刑民交叉案件中刑、民訴訟發生的時間順序,以及兩者之間的審理是否存在依存關係,來確定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受理和審理:(1)當刑民交叉案件引起的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處理不會產生矛盾,兩者也不存在相互依賴關係的,可以“刑民並行”,各自分別進行或者併案審理。(2)當刑民交叉案件引發的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可能發生衝突,民事訴訟的進行需要以刑事訴訟的結果為前提時,應當“先刑後民”。(3)當刑民交叉案件引發的刑事訴訟需要以民事訴訟的結果為前提時,則應當“先民後刑”。

本案的情形即是符合第2種情形,即民事訴訟的進行需要以刑事訴訟的結果為前提時,應當“先刑後民”,而且本案的證據可以十分清晰、完整的佐證李某的犯罪事實。

我們能得到的另外的啟示是,張某在公司運營期間應當關注公司印章、公司制度的管理,這樣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防範風險於未然。

風險永遠無法消除,只能通過合理的方式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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