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當事人法院如何合併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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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的當事人法院如何合併執行

案件的當事人法院如何合併執行

案件的當事人不需要向法院申請合併執行。

合併執行由法院判決決定,不需要申請。

《刑法》中合併執行又稱數罪併罰。

數罪併罰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數罪,指一人犯幾個罪。各國刑事立法規定構成數罪的時間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規定發生在判決宣告以前,有的規定在判決確定以前,還有的規定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前。

中國《刑法》規定,在判決宣告以前犯幾個罪的是數罪,但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數罪,應按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執行中申請執行人被撤銷,分立,合併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有明確的規定。具體規定如下:第四條申請執行人與其他單位合併的,可以變更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的法人、其他組織為申請執行人。第五條申請執行人分立的,可以變更、追加分立協議中約定承受債權的新設法人、其他組織為申請執行人。第六條申請執行人註銷的,可以變更其註銷時的出資人或作出註銷決定的單位為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被撤銷的,可以變更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機關法人為申請執行人;其職權無人行使的,可以變更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為申請執行人。

二、民事訴訟中的合併執行應注意哪些問題

在案件的執行過程中,有的案件中的被執行人是另一案件中的申請執行人,而兩起案件的執行標的均為金錢給付時,被執行人往住會提出請求法院將該所涉及的兩案合併執行。所以對被執行人提出的將兩案合併執行的請求應當准許。

1、兩案的被執行人均有金錢給付能力。如果後一案中的被執行人已經自動履行或者在法院採取一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予以履行,在後一案件得到執行後,當然可以將後一案的案款直接轉到前一案中。

2、如果前一案的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而後一案的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則應當將兩案合併執行,先執行後一案,並將執行回的案款直接轉入前一案中,而不宜對前一案中的被執行人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3、後一案先進入執行程序,法院在採取一定的執行措施後,已執行回一定的財產,需折價、拍賣或者該被執行人根本無財產可供執行,而前一案中的被執行人明顯有履行能力,而以沒有履行能力的另一案中的被執行人應當先履行其義務來折抵該應當履行的義務為由故意推諉,實則是對原申請執行人權益的損害。所以在後一案中的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或雖有履行能力尚不能及時履行,應先執行該被執行人,而不能將其作為後一案的申請執行人應當承擔的訴訟風險轉嫁於前一案的申請執行人身上。

對多個違法行為如何正確地運用合併處罰,根據法學原理及相關實踐,把握好以下四個原則:

1.吸收原則。指將兩種以上應當處罰的違法行為分別定性裁量,然後選擇相同罰種中最重的罰項執行處罰,其餘較輕的罰項被吸收而不予執行。在具體執法實踐中,適用吸收原則的情況主要為行為罰。行為罰的主要表現形式既有最重的吊銷許可證,也有其次的責令停產停業。在同時存在上述兩種處罰的違法行為時,只需執行吊銷許可證的行政處罰,責令停產停業的罰項被吸收不需執行,因為吊銷許可證的處罰已表示其必須停產停業,所以再執行責令停產停業已無實際意義。另外,沒收違法所得等處罰也應按吸收原則處罰。

2.限制加重並罰。這是在執行財產罰中的罰款時所採用的最多的一種並罰方法。依照“限制加重原則”,在對數種違法行為分別採取罰款的行政處罰時,其罰款金額應在各單項罰額中最高單項罰款額以上、各單項罰款額之和以下的幅度內確定。應注意的是,在適用限制加重並罰時,必須做到“分別裁量,合併處罰”,即對違法行為人的數種違法行為分別量罰,然後按照限制加重的原則在分別量罰後的各單項罰款額中最高單項罰款額以上、各單項罰款額之和以下確定具體的罰款額。

三、合併執行行政拘留最長不得超過多少日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第一百零七條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所以説,案件的當事人是無法向法院申請合併執行的,因為合併執行是根據法院的判決來進行決定的。而合併執行在法律上叫做數罪併罰,數罪併罰指的是嫌疑人犯了兩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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