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違約無車可供 - 定金罰則雙倍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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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陶志明

公司違約無車可供 定金罰則雙倍返還

買車交了定金、簽了合同,但經銷商無車可供,如何維權?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訴前調解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被告南昌某汽車銷售公司未按合同約定交付訂購車輛涉訴,經法院調解,適用定金罰則由被告南昌某汽車銷售公司當庭雙倍返還原告李某定金4萬元。

2020年9月,原告李某在被告南昌某汽車銷售公司認購寶馬汽車一輛,雙方簽訂了銷售合同,對購車的具體車型、配置、價格、交付時間及方式等,都進行了明確的約定。雙方還約定,購車時消費者需繳納總價款10%的的款項作為定金,如消費者出現合同中的違約情形,則定金不予返還;如商家出現合同中的違約情形,則定金雙倍返還。

合同簽訂後,原告李某向被告南昌某汽車銷售公司支付定金2萬元。依據合同約定,被告應當在2021年1月20日向原告交付所購車輛。然而,交付期限屆滿後,被告無車可供,認為其收到的2萬元為“訂金”,只同意返還“訂金”2萬元,拒絕適用定金罰則雙倍返還定金4萬元。原告李某多次交涉未果,雙方由此涉訴。

接到案件後,為了儘快解決雙方爭議,提高解紛效率,遂將該案納入訴前調解程序。調解員向雙方釋明,依照民法典相關規定,買賣合同中,買方違約的,定金不予退還,賣方違約的,應雙倍返還定金。現由於被告未按約定的時間履行交貨義務,且經催告後仍未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已構成違約,根據雙方合同約定案涉2萬元系“定金”,而不是“訂金”,被告釀成本案訴訟應按定金罰則雙倍返還定金4萬元。經法院調解,被告南昌某汽車銷售公司知悉了法律規定,最終當庭雙倍返還原告李某定金4萬元,同時雙方解除購車合同。

至此,該案成功化解,雙方案結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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