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案件的辦理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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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案件的辦理啟示

工傷案件的辦理啟示

我是貴州尊達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我前不久辦理了一個工傷案件,從這個工傷案件的辦理過程中我獲得了一些寶貴的經驗,具體如下:

1、當工人在工地上受傷是不是工傷首先應當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來予以決定,受傷工人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單位要求按照工傷待遇予以賠償,理由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及《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的規定可知:受傷害的工人認為所受之傷是工傷的,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是否是工傷的工傷認定,所以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未作出是否是工傷的前提下,無法直接認定受傷害的工人所受之傷是否是工傷。

2、如果我作為受傷者的代理律師,在短時間無法通過工傷程序來為受害者解決索賠問題的情況下,我認為可以換一個角度來為當事人爭取權益,比如按照“提供勞務者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案件”給當事人爭取權益,具體的法律規定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3、雖然相對於工傷認定案件而言,提供勞務者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案件獲得的賠償金額較低,但是,通過“提供勞務者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案件”索賠的方式能夠使受害者更早的獲得賠償款,因為工傷案件的程序複雜,時間漫長,工傷案件的程序為,從受害者出院後首先要向社保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社保行政部門根據具體情況作出是否為工傷的認定,當用工單位對社保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不服時可以在6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這種情況下,用工單位通常採取的手段是在起訴時間快到期了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用工單位這樣做的目的有兩點,第一是達到撤銷社保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的目的,第二是拖延時間的目的,當用工單位提起行政訴訟後,根據《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撤銷社保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的案件要經過一審及二審後才能作出最後的生效裁判文書,這個程序最起碼要經過6個月的時間,最後受害者才能根據生效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申請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當受害者領到勞動能力鑑定書後,用人單位如果不予配合的情況下,受害者只能走索賠程序,該程序要經過勞動仲裁、一審及二審,受害者拿到索賠的生效裁判文書至少需要一年左右的時間,到此刻,受害者所化去的時間至少2年的時間,這個時間還是理想狀態下,如果遇到特殊情況,時間會更久。相對於工傷案件來説,“提供勞務者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案件”程序簡單,“提供勞務者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案件”的程序為,受害者出院後三個月到司法鑑定機構作一個提供勞務的人身損害傷殘鑑定,受害者根據傷殘鑑定意見就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僱傭單位及相關人員進行賠償,這個程序就是一審及二審,時間大概在一年左右就能得到相應的賠償款。

 綜上所述,以上辦案經驗,對於以後後期的辦案將受之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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