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典型案例給我們什麼啟示?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工傷認定典型案例給我們什麼啟示?

我們的身邊總會發生這樣或者那樣的案例,而我們也應該在這些已經發生的案例中有所學習,防止自己成為下一個當事人。工傷認定是我們比較常見且必須瞭解的,下面就一起來學習一下工傷認定典型案例給我們的啟示吧。

一、工傷認定典型案例啟示

案例一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是否屬於工傷認定的受案範圍

本案啟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並不等同於不存在勞動關係,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應根據個案具體情況而定。

案例二 工傷認定過程中雙方所舉證據相互矛盾,行政機關調查取證職責分析

案件啟示:在辦理工傷認定或複議案件過程中,經常會遇到就同一事實提出互相矛盾的證據的情況,如何判定哪方證據的證明效力的更優,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是辦案的關鍵和重點。

案例三 在校生打寒假工,是否視為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本案啟示:申請人無法提供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證明材料時,人社部門是否應先予受理,再行調查,如訴訟程序的先立案後調查,還是應至少能提供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人社部門才能受理並通過調查取證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其次,《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12條規定中的在校生“勤工助學”行為具體包括哪些範疇,是否能由人社部作出進一步的細化規定,而不是套用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第四條,因為《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主要規範的是學生在學校組織下利用課餘時間進行的社會實踐活動,而本案中詹某利用寒假自行在外打工的行為,並不適用《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更不應用該辦法來解釋所有的勤工助學行為,因為勤工助學既包括學校組織下的社會實踐活動,也包括學生利用課餘時間自己去打工的行為。希望省人社廳能對有關問題作出明文規定,或提請人社部進一步明確,使各地市工傷認定工作有法可依,有據可循,方便實務操作,避免敗訴風險。

總的來説,這三個案例給我們的啟示有即使到了退休的年紀也不影響工傷認定、工傷認定一定要有證明力度比較大的證據、學生打工所產生糾紛必須先提供能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才能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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