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驗分享 - 涉外刑事案件辦理的正確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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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分享:涉外刑事案件辦理的正確切入

前言

經驗分享:涉外刑事案件辦理的正確切入

近年來,隨着中國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中外交流日漸頻繁。不少外籍友人來華交流或在國內工作、定居,據有關統計,與外籍友人有關的刑事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筆者近一兩年來辦理了數起涉外籍友人的刑事案件,辦案流程與普通刑事案件並無本質區別,最麻煩的點在於前期委託手續的辦理,現將部分經驗分享一二。

一般的委託方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本人委託是最簡單的方式但並不是最常見的委託方式。往往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其家屬或朋友才會找到律師進行諮詢或委託,此時犯罪嫌疑人往往已經處於拘留或已被逮捕,本人委託已不太現實。

涉外刑事案件委託的相關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1)第四百八十五條 外國籍被告人委託律師辯護,或者外國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自訴人委託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委託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並依法取得執業證書的律師。

外國籍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近親屬或者其國籍國駐華使領館可以代為委託辯護人。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的,應當提供與被告人關係的有效證明。

外國籍當事人委託其監護人、近親屬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被委託人應當提供與當事人關係的有效證明。經審查,符合刑事訴訟法、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外國籍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派律師提供辯護。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的,應當由其出具書面聲明,或者將其口頭聲明記錄在案;必要時,應當錄音錄像。被告人屬於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依照本解釋第五十條規定處理。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外籍友人僅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委託的主體為其本人、監護人、近親屬或者其國籍國駐華使領館。

實踐經驗

前述提到,多數情況下外籍友人已經被羈押,往往找到律師的是其親屬,更多的是朋友。刑事角度的近親屬概念較之民事較小,一般僅限其父母,子女,配偶和兄弟姐妹,部分地區還可擴大到包括岳父母,公婆等,朋友並無委託刑事案件委託權限。如是近親屬委託的,律師除了確認其身份外,還應當要求其提供相應的關係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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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委託人與外籍友人的關係證明的問題

這裏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如果是中國大陸以外的中國人,例如香港、澳門等地區人員,有相應的護照或者港澳通行證,持相應地區的結婚證、户籍證明或當地機關出具的關係證明等,一般可以直接視為有相應親屬關係。筆者之前辦理某香港籍嫌疑人走私普通貨物罪案,其丈夫可以提供有效的結婚證,辦理委託手續就相對較為簡單,看守所會見當事人沒有受到任何阻礙。如委託人在國內的,至多去公證處辦理一下涉外公證即可,一般也並無如此高的要求,但如果涉及到外文資料可能需要有資質的翻譯公司進行翻譯。第二種情況如果是其他國家人員,比如筆者去年承辦某津巴布韋籍友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案,其所在國沒有類似我國的户籍制度,其近親屬雖然在國內,但僅能提供自己與外籍友人的護照。這種情況下,首先需要核實其身份證明(一般是護照)能否直接體現其與外籍友人之間的身份聯繫,如姓氏,住址等,另外需要向其國籍國核實有無其他法律文件證明其親屬關係(類似中國的户口本),此外,可以向國籍國所在的駐中國使領館等機構,要求其出具相應的關係證明文件。本案中因公安機關在通知其家屬送達拘留通知書時已經核查委託人系外籍友人胞弟,故在向公安機關遞交手續時並無太大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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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委託人不在中國大陸內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八十六條外國籍當事人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託交給中國律師或者中國公民的委託書,以及外國籍當事人的監護人、近親屬提供的與當事人關係的證明,必須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所在國中央外交主管機關或者其授權機關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但我國與該國之間有互免認證協定的除外。上述規定與民事相關證據規則類似,較為麻煩,但不得不履行。據筆者瞭解一般需要1-3個月時間,但在疫情期間所需時間大大延長,或需要半年至一年,彼時可能該刑事案件已判決,拿到委託書已失去實際意義。疫情前最好的方法是讓委託人來國內一趟,直接辦理手續最為適宜,但疫情當下,該情況也只能作為備選。但絕不能因為貪圖方便,直接讓委託人在國外郵寄材料,該材料從證據規則上不被認可,可能會埋下隱患。筆者建議最合適的辦法是,可以依據法律規定,由國籍國駐華使領館代為委託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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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其他變通的委託方式

如以上一般方式均不可行,可以考慮如下方式:

一、在得知辦案機關的前提下,可以與辦案機關聯繫,將實際困難告知辦案人員。可以通過將相關委託手續交給辦案人員的方式,在其提審外籍友人時,徵詢其本人意見得到肯定答覆後,可以通知律師來領取辦好的委託手續,再由律師通過正常會見渠道進行會見,核實本人意願和了解案件情況。

二、如不能得知辦案機關情況,僅知道羈押地點,可以與看守所聯繫,通過看守所信件郵寄或者看守所管教直接傳遞的方式,確認本人的委託意願,在徵得本人同意後並拿到委託手續後,再由律師通過正常會見渠道進行會見,核實本人意願和了解案件情況。

三、如僅知道人員被羈押,並不清楚羈押情況和辦案機關的,請注意聯繫對接好國籍國駐中國使領館。根據相關規定,會由辦案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政府通過正式公文知會使領館。通過相關文件可以瞭解到案件的初步信息,在重複以上步驟對接介入。

一般至此,雖然時間花費有長短,應該已經基本可以介入到案件辦理。以上委託方式均可變化為本人委託,手續相對最為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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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判期間的會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二條涉外刑事案件審判期間,外國籍被告人在押,其國籍國駐華使領館要求探視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我國與被告人國籍國簽訂的雙邊領事條約規定的時限予以安排;沒有條約規定的,應當儘快安排。必要時,可以請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門協助。

涉外刑事案件審判期間,外國籍被告人在押,其監護人、近親屬申請會見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並依照本解釋第四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提供與被告人關係的證明。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妨礙案件審判的,可以批准。

被告人拒絕接受探視、會見的,應當由其本人出具書面聲明。拒絕出具書面聲明的,應當記錄在案;必要時,應當錄音錄像。

探視、會見被告人應當遵守我國法律規定。

辦案體會

1.中國的友好、包容的態度不僅僅在對於外商投資,對於普通外籍友人也是一視同仁,並不會歧視,理解、支持外籍友人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能夠提供力所能及以及合法範圍內的幫助。涉外案件辦理與辦案機關的溝通尤其重要,能少走很多彎路。

2.掌握一門或多門外語對案件的辦理會有比較大的幫助。

3.外籍友人對中國文化和中國法律的不瞭解是其涉罪的主要原因之一,應當做好相應的法律基礎輔導工作。

4.國籍國駐外使領館是在身處國外遇到困難的最重要依靠,筆者辦理多起涉外案件時,相應的大使館均派員出席並向法院、辯護人等溝通了解情況,並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提供了大量幫助。與使領館的溝通聯繫也是很有必要。

5.有必要在接案時瞭解一下外籍友人國籍國與我國的外交關係和相關雙邊、多邊條約等。

6.部分地區涉外籍友人的刑事案件有集中管轄。如杭州地區一般公安偵查沒有限制,但在審查起訴階段一般移送給上城區人民檢察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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