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因違約解除不影響違約金條款效力符合合同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W

合同因違約解除不影響違約金條款效力符合合同法理

合同因違約解除不影響違約金條款效力符合合同法理

    合同糾紛案中因一方違約而解除是實踐中較為常見的現象。由於合同解除之後各方當事人的合同權利義務便也隨之終止,再加上並未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已終止合同的違約金條款,要求對方以違約金的形式承擔法律責任,此時能否適用違約金條款就產生了一定的爭議。

我們認為,合同糾紛案中因一方違約解除合同的,守約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合同因違約解除不影響違約金條款效力符合合同法理

    合同糾紛案中違約金是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之一,本質上是對合同當事人守約的約束和違約的制裁。違約金條款在當事人按約履行時不會啟動,除非是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不符約定。當事人的違約行為按照其嚴重程度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一般違約,另一種是根本違約。在一般違約的情況下,守約方通常不享有違約解除權,此時合同依然有效,守約方可以直接援用違約金條款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在根本違約的情況下,比如合同糾紛案中一方明確表示不再履行主要債務、遲延履行主要債務、違約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等,守約方則享有違約解除權。在守約方行使解除權的情況下,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如果違約金條款亦隨之失效,則會發生一般違約時守約方可以主張違約金,而違約情節更為惡劣的根本違約時守約方無法主張違約金的情況。合同糾紛案中在違約金適用層面,反倒產生對守約方不利的後果,造成根本違約對違約方的制裁程度低於一般違約的悖論。換言之,根本違約反而能給違約方帶來一定的便利,如此,則違約金條款豈有約束力和制裁力可言。因此,合同糾紛案中即便合同因一方違約而解除,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也並不及於違約金條款,該項約定仍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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