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因違約解除後 - 違約金條款可不可以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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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繼續適用的。合同解除後,當事人主張違約金條款繼續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典第九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其實質認為違約金系當事人通過約定預先設定並獨立於履約行為之外的給付行為,其效力不因合同權利義務終止而受到影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後,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故合同因違約而解除,違約金條款可繼續適用,但違約金過分高於因解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於超過部分,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調整。

合同因違約解除後,違約金條款可不可以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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