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銷售廣告是否有效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W

一、商品房銷售廣告是否有效力?

商品房銷售廣告是否有效力?

1、商品房銷售廣告在一般情形下為要約邀請,不具備要與法律效力。如果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説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影響合同訂立和價格,屬於要約。違反了要約,需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2、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説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説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若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出賣方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1、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期限;

(2)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2、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不少開發商為了更好的銷售房屋,會發布商品房銷售廣告,根據規定此類廣告一般會被視為要約邀請,並不具有法律效力。公民在看到廣告之後,可以向開發商發出購買房屋的要約,若是開發商對要約作出承諾,那麼房屋買賣合同就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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