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認定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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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認定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
在通常情況下,所謂主體質量不合格包括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房屋交付前未經驗收;
第二種情況是,雖然在交付前經過驗收但驗收不合格。
依據法律規定,房屋建成後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應該簽署質量合格文件;並申請規劃、公安消防、環保部門對房屋進行檢查,出具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最後由建設單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房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對於這兩種情形,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在辦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續時,至少應當要求出賣人由出示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五方共同出具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消防驗收合格證明,查驗該工程是否經驗收合格。如果出賣人不能出示這些文件,就説明該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購房人有權拒絕收房,由此引起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如果出賣人超過約定的期限房屋仍然未能驗收合格,購房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主體質量不合格的第三種情況是,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法律依據:
《最高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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