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司法解釋規定的共有部分包括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4W

一、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司法解釋規定的共有部分包括哪些?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司法解釋規定的共有部分包括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築區劃內的以下部分,也應當認定為共有部分:

(一)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

(二)其他不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於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場所及設施等。

建築區劃內的土地,依法由業主共同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但屬於業主專有的整棟建築物的規劃佔地或者城鎮公共道路、綠地佔地除外。

二、對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條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百七十二條【業主對專有部分的權利和義務】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共有部分的權利和義務】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道路、綠地等的權利歸屬】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條 【車位、車庫的歸屬】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簡單來説,除了業主購買的房子之外,其他只要歸屬於小區範圍內的共有設施,都屬於共有部分,不過,一般情況下有開發商買斷的地下停車場,業主沒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想使用地下停車場,通常都需要從開發商手中購買或者租賃。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