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共同管理權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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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共同管理權範圍有哪些?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共同管理權範圍有哪些?

共有部分是建築物區分所有的核心重要問題。根據各國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法,共有部分範圍包括:

1)專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如門廳、電梯、走廊、屋頂、地下室。

2)不屬於專有部分的附屬建築物:①建築物的附屬物,如給水排水設備、供電設備、空調設備、各種配備線等;②建築物的附屬設備,如天井、水塔、游泳池、停車場、建築物外的照明設備等。中國建設部1989年11月21日發佈的《城市房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以列舉的方式明定了共有部分的範圍:門廳、陽台、屋面、樓道、廚房、院落、上下水設施、基礎、柱、樑、牆、可上人層蓋、樓梯、電梯、水泵、暖氣、電照、溝管、垃圾道、化糞池等。

共有所有權包括三項權能: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所謂使用權是指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共有部分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享有正當使用的權利,包括共同使用與輪流使用。如庭院、電梯、走廊等依其性質可共同使用。而電話、洗衣機、球類、會客室等僅可供輪流使用。所謂收益權是指收取共有部分的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的權利。對於共有部分所產生的收益,除區分所有權人間另有約定外,應當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部分應有的比例收取。所謂處分權,包括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對於事實上的處分,如對共有部分及其相關設施的拆除,應由區分所有權人全體會議決定。對於法律上的處分,如區分所有權人處分共有部分時,應隨同專有部分同時進行。

二、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構成因素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構成高層建築物因其所有人為多個人,甚至上百人,由於人數多,就會產生十分複雜的法律關係。首先,每個所有人對專屬自己的在構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獨立性的建築物部分,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從而產生了各個所有人對高層建築物的所有關係;其次,每個所有人對高層建築物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從而在他們之間產生了對高層建築物共有部分的共有關係;再次,每個所有人對整個高層建築物享有和承擔管理、維護和修繕的權利和義務,從而在他們之間產生了作為建築物管理團體的成員關係。因而,建築物所有權的區分,是指多個所有人,甚至上百個所有人,共同擁有一棟高層建築物時,各個所有人對其在構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獨立性的建築物部分(專右部僕、所享右的共有權以及基於律築物的管理、維護和修繕等共同事務而產生的成員權的總稱。簡言之,它是指建築物區分所有人的專有權、共有權和成員權的結合。

專有權、共用部分共有權及成員權,是相對獨立而又不可分離的權利,區分所有人可以分別行使對專有部分的權利,對共同部分行使共用權,對管理建築物行使成員權利。作為構成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複合要素,區分建築物所有權的結構中,專有權占主導地位,共有權居從屬地位,成員權處於附屬地位。在區分所有建築物上,區分所有人取得了專用權,便當然取得共有權及成員權。

綜合上面所説的,建築物區分的所有權對於我們業主來説是特別重要的,對於建築物的區分有共同的,還有個人的管理,如果是共同的管理權那麼各個業主就要承擔該有的責任,所以,不同的情況作不同的處理,主要就是為了更好的保障業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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