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法條規定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7W

一、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法條規定有哪些?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法條規定有哪些?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法條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登記取得或者根據物權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取得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基於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行為,應當認定為物權法中所稱的業主。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章第七十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的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與有些國家規定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同一概念,加上“業主的”三個字,是因為“業主”、“物業”的含義已經為人們所熟悉,為了便於人們理解,故將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之前加了“業主的”三個字。

需要注意的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解釋》對業主進行了擴大解釋,即基於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合法佔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可以認定為業主。

二、建築物所有權區分

一般認為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享有三個方面的權利:

①對專有部分享有的專有所有權;

②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

③因共同關係所產生的成員權。成員權又稱社員權,是指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基於在一棟建築物的構造、權利歸屬及使用上的不可分離的共同關係而產生的,作為建築物的一個團體組織的成員而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共有所有權是建築物所有人對建築物指共用部分所享有的佔用、使用及收益的權利;其中,全體所有人的公用部分主要由電梯、樓梯、走廊、庭院、管道、屋頂、地下室等等;部分所有人的共用部分主要有:各單元內的樓梯,各樓層之間的樓板,兩套住宅之間的隔牆等。各共有人在分享權利時應當以共用部分的本來用途使用共用部分;並分擔共同的費用和負擔;不得擅自對共用部分進行修繕或拆除等。

建築物的所有權一般都是業主本人,通常情形下,公民在購買建築物之後,都會在開發商所提示的時間範圍內,到制定的單位,辦理房產證等手續,在其拿到土地使用證之後,可以將所有權,或者是使用權,轉讓給其他的民事主體。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