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權證書如何更名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4W

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六條:

不動產權證書如何更名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並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不動產權屬證書原件;

4.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材料,包括:(1)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化的,提交能夠證實其身份變更的材料;

5.軍用土地申請登記的,提交全軍土地主管部門出具的登記申請審核意見原件(土地權屬證明),其中軍用土地範圍內的住宅用地,還應提交軍隊有權管理部門批覆的徵地文件(劃分售房區方案)、建設計劃;

6.以出讓、國家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授權經營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後,因權利人名稱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應提交契税完税(或減免税)憑證,但權利人為自然人的除外;

7.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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